法律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是什么
导读:
对于法律规定流押条款问题来说,可能很多人对它并不熟悉。但是流押条款的应用在我们生活当中又比较常见。那么,法律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是什么呢?我相信你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详细了解这些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法律规定流押条款的效力是什么
部分无效:抵押合同中的流押条款由于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归于无效。但是,如果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了流押条款,也只是该条款无效,而不能认定抵押合同无效。我国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五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二、概念
民法中将“当事人之间关于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抵押权人)有权直接取得抵押财产所有权的约定”称为“流押条款”。
又称“流抵押合同”、“流抵合同”、“期前抵押物抵偿约款”。指在设定抵押权当时,或债权清偿期届满前,约定债权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即归抵押权人所有的现象。
三、法律禁止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这是物权法禁止抵押双方当事人设立流抵押条款的强制性规定。
物权法禁止设立流押条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债务人、抵押人、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以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往往出于急需,不惜以价值非常大的抵押物担保数额较小的债权。如果允许当事人设立流押条款,首先,当债务人到期不能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将获得抵押物的所有权,债务人的利益将受到极大的损失,也违反了民法规定的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其次,在抵押人没有足够的财产来满足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时,抵押人可能会与抵押权人恶意串通,通过签订流押条款这种方式,来逃避对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从而给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害。第三,在抵押人不是债务人的情形下,债务人有可能与债权人串通,债务人到期故意不履行债务从而让债权人取得担保物的所有权,抵押人的利益将受到损害。如果抵押物是国有资产,那么还可能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四、“流押”和“流质”均无效
根据《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流押”是指“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所谓“流质”,根据《物权法》第211条规定,是指“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券人所有”,也就是说,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中如果有上述约定的,该约定无效,但不影响其他合同条款的效力。
上述规定建立的法律基础是:1、民法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为了避免债权人乘人之危从中牟取暴利,有失公允;2、抵押权(或质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财产(或质押财产)未经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移给抵(质)押权人所有,违反了抵(质)押权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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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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