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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8-04 06:18:01 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人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那么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呢?抵押权人的义务是什么呢?一、抵押权人的定义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

  抵押权人是指当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那么抵押权人的权利有哪些呢?抵押权人的义务是什么呢?

  一、抵押权人的定义

  抵押权人,是指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抵押物优先受偿的人。抵押权人就是受抵押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 抵押权是由债务人或第三人就其提供抵押的特定的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二、抵押权人的权利

  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权。抵押权具有物权特征,在侵权行为发生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在债权得不到实现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变价和抵押物的孳息优先于后手抵押权人和普通债权人受偿。

​  三、抵押权人的义务

  抵押权人遵守抵押合同的义务。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应严守抵押合同的规定,不得损害抵押人的合法利益。

  【案例介绍】

  李某为个人独资企业业主,因经营规模扩大,向A商业银行贷款100万元,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以李某享有产权的价值150万元的商品房作抵押,并约定李某到期不偿还贷款本息,该房屋产权自动归A银行所有,李某有义务协助A银行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双方还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李某因经营不善,无力还款。此时A商业银行要求李某协助其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李某未予理睬。A商业银行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确认抵押标的物归自己所有。本案中李某与A银行之间有合法的借贷关系存在,并依法成立了抵押担保法律关系,但双方在抵押合同中有“流质条款”的约定,即李某到期不清偿贷款,抵押物归A银行所有。我国《担保法》第40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由此可知,抵押合同中如有流质约定为无效条款。那么法律为什么在抵押担保中禁止流质约定呢?纵观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是现代各国民事立法的通例,我国《担保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对流质条款也作出了禁止性规定,法律禁止流质契约的目的在于,防止抵押人因一时的急迫,而以高价的抵押物来担保价额较低的债权,并被迫接受以抵押物冲抵价额较低的债权的不利后果,尤其在抵押物价格不断上涨时,这种流质约定会损害抵押人的利益。

  该案李某与A银行之间的流质约定因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无效。A银行只能通过协议折价、变卖、拍卖抵押物来实现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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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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