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贷迟迟办不下来该怎么办
导读:
随着楼市宏观调控的持续深入,银行存款准备金率继续提高,银行信贷进一步收紧,“房贷难放”成为买卖双方共同面对的难题。
近期,有关房贷迟迟未能办下来的读者投诉明显增多,其中有政策的原因,有开发商的原因,也有购房者自身的原因。本期,记者特归纳了与房贷有关的几类典型问题,邀请资深律师予以解答。
案例1:因为之前的不良记录,办不了房贷怎么办?
3月份,宋先生看中了南湖的一套二手房,由于以前办过助学贷款,所以还特意问过中介对现在申请房贷有没有影响,中介说没问题。但付完首付、过完户后,银行说他在还助学贷款的过程中有不良记录,所以贷款办不下来,只是合同中好像没提到这个,怎么办?
律师解答:
因为宋先生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原因导致贷款无法办理,并致使二手房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卖方可解除合同、要求赔偿。
同时如果宋先生能够证明是因为中介承诺能办理贷款,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申请贷款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8条的规定,可以认定房产中介存在违法行为,可追责。
案例2:银行放贷延期,未按时付房款谁担责?
曾先生于春节后买了一套二手房,首付30%已给房主,剩下70%银行贷款,但现在由于银行贷款未到,导致房款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付清。朱先生想问这算不算违约,银行有无责任,房主是否该要违约金?
律师解答:
如果《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对朱先生购房付款日期有明确约定的,朱先生未在约定日期付清房款的,则构成合同违约。
银行按照相关规定,审查贷款人的相关资料,发放贷款,在银行没有对朱先生承诺放贷日期的情况下,银行没有责任。反之则存在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如果朱先生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就逾期付款约定有违约金,房主有权要求支付违约金,未约定违约金的,房主有权要求赔偿实际损失。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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