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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企业能否行使留置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5-29 02:18:00 人浏览

导读:

核心内容:物流企业是否依法规范行使留置权?物流企业因为留置货物,而不履行配送义务,是否违约?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物流企业是否能够行使留置权?就上述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烟台...

  核心内容:物流企业是否依法规范行使留置权?物流企业因为留置货物,而不履行配送义务,是否违约?要不要承担违约责任?物流企业是否能够行使留置权?就上述问题,法律快车小编接下来为您详细介绍。

  烟台某公司(以下称甲公司)与烟台某物流企业(以下称乙公司)于2008年9月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为甲公司提供货物运输、临时仓储、货物及时配送、信息反馈、塑料、铁箱等包装物及时返回物流服务,甲公司在收到乙公司发票后,按月结算服务费,在一个月内通过转账或电汇方式付款,双方对留置权没有约定。2010年3月甲公司迟延支付服务费4万多元给乙公司,2010年5月,乙公司留置甲公司价值17万多元的货物、包装物,拒绝按协议约定配送货物给甲公司货物买受人丙公司,事前,乙公司未向甲公司催要服务费,留置货物后也未告知甲公司,造成甲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直接损失近5万元,其他损失3万多元。无奈,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案例评析]

  就本案而言,系物流企业留置货物引起的物流合同纠纷。在法庭辩论环节,原被告辩论的焦点:一是乙公司是不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使留置权的条件,即被告扣留货物是否合法,二是因留置而不履行配送义务是否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围绕着这两个问题,被告辩称,原告甲公司拖欠其服务费一个月。但乙公司在甲公司拖欠服务费时,未经催要,留置货物也未告知甲公司,在丙公司向甲公司催货并索赔时,甲公司找乙公司查询时才得知货物被留置,而实际上,乙公司留置货物前一天,甲公司已经发出电汇,只是乙公司还未收到款。在甲公司知道货物、包装物被留置后,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通知,要求及时配送并给返回包装物,但乙公司要求把4月份未到应付期的服务费一并支付,才给放货。目前,法院对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但是,乙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1、乙公司留置货物前没有向甲公司催款,甲公司也没有明确表示不支付服务费,乙公司留置货物合法与适当与否存在问题,况且,超出了债权数额也不合法;

  2、即使乙公司享有留置权,那么,在接到甲公司通知后,已收到应收的服务费,但仍拒绝履行配送义务,显然已经违约;

  3、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支付还未到付款期的4月份服务费作为继续留置的理由错误。

  近年来,在处理物流法律纠纷案件的过程中,碰到的承运人留置托运人货物导致纠纷的案例很多,但第三方物流企业留置货物导致的诉讼案例这是第一例,但从留置权的规范行使角度看,该案对乙公司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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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就货运合同、仓储合同、保管合同、承揽合同规定了债权人享有的留置权,但在合同法出台时第三方物流还较少,而第三方物流合同关系与单纯的运输、仓储等合同关系是不同的,许多第三方物流涉及配送,留置不当会导致供应链中断,特别是对那些根据第三人生产线进度配送零部件的,会给第三人造成很大损失,这种情况下简单适用合同法来行使留置权是不当的,因为:如果允许债权人任意留置债务人财产,对债权人的保护过逾,有违公平原则,也会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这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立法精神相悖。就货运合同来讲,根据《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在运输合同关系中承运人(有时候也包括货运代理方)往往通过运输合同或货运代理合同在一段时间内占有货物,具备行使留置权的前提条件;如果同时托运人(货主)存在拖欠承运人运费和各种运输相关的杂费的情况,则承运人可以依据法律的规定,在托运人不依约支付费用的情况下,依法留置其货物。该规定看起来简单、明确,可在司法实践中运用起来却非常复杂,存在很多争议,具体的处理方法也五花八门,而对于第三方物流企业留置被服务企业货物的问题,在实践中就更为复杂一些,且第三方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中,物流服务企业何种情况下享有留置权及如何规范行使留置权,需要综合合同约定、法律规定、交易惯例等来确定,稍有不慎,留置错误或不合法,将会导致不利的法律后果。物流企业应关注留置权问题。

  行使留置权是物流企业保护自身利益的一个合法有效手段。那么,物流企业是否享有留置权?如何更好地判定、行使留置权?如何在行使留置权时不犯过错呢?

  第一,物流企业可依《物权法》、《合同法》享有留置权,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行使留置权不当会造成违约,故应能依法判定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行使留置权的条件是:1)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2)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3)债权人留置的动产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可以留置的动产;4)债权人留置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5)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物流企业行使留置权前,首先应当判定是否符合留置条件,同时,注意看留置的动产是否是依法或依约定可以留置的,还要评估留置的动产的价值,不可超过债权数额。

  第三,留置的前置义务和工作不可省去。留置前,物流企业应履行必要的催收、通知、告知义务,这个义务作为一种必要的合同附随义务,不可省去,只有在被服务企业明确表示拒绝付款或在通知给予的期限内未付款的,方可行使留置权。

  第四,在签订物流服务合同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留置权、留置财产及留置程序做出明确约定。

  第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把依法规范留置权行使作为企业管理制度的内容之一,判定、催款、通知、告知、审核等流程合法、可操作,同时做好证据留存工作。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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