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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的生效条件和效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19 23:01:06 人浏览

导读:

留置(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二)留置权的效力1.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2.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

  留置

  (一)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1)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2)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债权已届清偿期且债务人未按规定期限履行义务。

  (二)留置权的效力

  1.留置权的效力及于从物、孳息和代位物。

  2.留置物为不可分物的,留置权人可以就其留置物的全部行使留置权。

  3.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4.留置权的效力分两个层次:

  (1)留置标的物

  债权人在其债权没有得到清偿时,有权留置债务人的财产,并给债务人2个月以上的履行期限。

  (2)优先受偿

  债务人超过规定的期限仍不履行其债务时,留置权人可依法以留置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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