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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特殊动产(如汽车)质押和抵押优先性如何确定?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19-03-20 00:18:13 人浏览

导读:

[导读]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
[导读]

抵押担保是指在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的前提下,由债务人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可以是第三方,也可以是债务人自己,抵押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特殊动产:船舶、航空器、机动车。
上述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时交付生效,登记方能对抗第三人。
我问题是:
动产质押权交付设立(没问题),是否需要登记来对抗第三人呢?
假如质押人(甲)对质押权人(乙)设立了质押,但在这之前甲已和丙在该质押物上设立了动产抵押(不需转移占有也不需登记,抵押合同成立方设立动产抵押权)
假如质押登记对抗第三人(我还不知道是不是这样,所以说假如),那么是否是质押权有优先性;而若不需登记,就可以依照时间先后来确定物权之间的优先性,那么就是该动产抵押权效力优先。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质押权之间的效力本身应如何确定?我的认识是对是错?如果是错的错在哪里?
谢谢~

抵押担保与质押不同,抵押的债务人也以继续占有抵押物,抵押权的行使必须以债务人不偿还债务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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